在日常涉税处理实务中,几乎所有企业都希望将收到的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以少缴企业所得税。实际上,作为不征税收入是不是对企业一定有利,还要看企业的实际情况。案例:甲企业2016年(当年度盈利)取得政府补助1000万元,符合税法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甲企业当年将该补助全部用于研发项目(未形成无形资产)。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