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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落实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22〕35号
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省林业局、省药监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接续政策措施,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以下简称《公告》),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我省范围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缓缴项目 根据《公告》规定,《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包括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如下: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自然资源部门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税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同征管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水利部门的水资源费,税务部门和水利部门协同征管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农业农村部门的农药实验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林业和草原部门的草原植被恢复费,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二、严格政策执行 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接续政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国家减税降费重大决策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我省经济稳进提质的重要手段。各执收部门(单位)作为落实此次缓缴政策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等困难,坚决贯彻落实好本部门本系统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政策。各级财政、发改部门要切实发挥监管职责,协同执收部门、业务部门督促做好本地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缓缴工作,确保降费减负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三、强化落实反馈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落实缓缴政策过程中,对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经验做法,应及时反馈各级财政和发改部门。省级相关部门应于2023年1月15日前,将本部门本系统全省缓缴政策执行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30日 |